视觉中国 图
去医院看病,被“老乡”拉去不知名的中医馆;价值百元左右的药品,售价竟数千元;声称是大医院老中医在外坐诊,实则是非正规医师……为何大医院里频现“医托”?
“先是夸我长得好看,套近乎,又说曾经有过跟我一样的症状,在医院看了好几次都没好,最后在一家诊所治好了。”今年6月,新疆的陈女士因月经不调到乌鲁木齐一家三甲医院就诊,候诊时一名女子主动上前搭讪,与陈女士攀谈起来。
不多久,另一位坐在旁边的女子也凑过来插话,同样劝说陈女士另寻别的诊所看病,并声称自己在该医院看了两次,“一点效果没有,还吃药吃出了小肚子”。在两人的一番劝说下,陈女士来到了其推荐的诊所。在诊所里,陈女士做了多项检查,并开了3天的药物,结账时发现费用高达3000元。
回到家,陈女士越想越觉得蹊跷,她查阅资料并和亲友沟通后发现,自己在诊所买的药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此时她意识到两位“好心”女子可能是“医托”。虽然次日她找诊所退回了钱款,但回想起来还是后怕并疑惑:“为何到大医院看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看病遇到“好心人”
去医院看病,被“老乡”拉去不知名的中医馆;价值百元左右的药品,售价竟数千元;声称是大医院老中医在外坐诊,实则是非正规医师……记者采访发现,不少患者都有过被“医托”骗的经历。
近日,一位博主曝光贵州贵阳一诊所“医托”的视频引发关注。该“医托”在贵州省人民医院附近拦截患者,将患者带至附近一诊所问诊,诊所将价值百余元的药物以2980元的价格售给患者。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1800余名受害者的“医托”团伙诈骗案进行审判。经审查,该团伙以挂靠中医诊所形式,与多家有正规行医资质的诊所联合作案。
该诈骗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包括“医托、医生、医助”等45人,其中3人为具有行医资质的执业医师,他们被包装成所谓的“名医”,“进驻”到诊所,并单独设立付费窗口,将低价药品高价出售给病患。
深圳市龙岗区警方曾侦破一个诈骗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的涉医诈骗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将普通民营医院包装成拥有“名医”的“三甲医院”,并通过搜索竞价排名的方式寻找病患,再雇用没有行医资质的“医生”诱导病患接受高收费治疗,甚至开出许多对病情毫无作用的药物,达到敛财的目的。
此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网络“医托”,他们在患者网上问诊时,伪装成热心“客服”,诱导患者进入骗局。
打击“医托”难在哪儿
“医托”现象为何猖獗?打击“医托”的难点是什么?据检察机关介绍,在有正规行医资质的中医馆进行不正规经营的行为,是很多被害人丧失鉴别能力,接连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分析认为,打击“医托”诈骗的难点主要在于其行为多样、手法隐蔽、层级分明,通常运作在一个庞大的网络之中,在医院、网络、社区等多个层面展开活动,很难将其一举铲除。
“‘医托’与一些不法小诊所勾结,涉案人员分散,打击起来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加大了追踪查证的难度。”邓勇说。
有医院保卫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不少患者发现自己被骗后,往往会选择私下退钱了事,不会报警。患者通常由于就医心切或信息不对称,一段时间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了,这也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表示,目前,国家现有法律和政策已经能对“医托”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根据案件涉案金额大小、影响人数、情节恶劣程度不同,在“医托”诈骗案中,涉案人员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刘晶也直言,目前,针对涉案金额及受害人数较少、社会危害较轻的“医托”,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居多,上升为刑事处罚的较少,这也使得一些牟利驱动下的“医托”现象容易死灰复燃。
健全防范制度和举报机制
“第一招,现身说法,与病人套近乎。第二招,移花接木,谎称某位专家出国了、专家休息、专家号挂满了、专家在别的地方坐诊……”今年8月,湖南永州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针对近期举报反映的“医托”招揽病人的情况,发文总结了常见骗术套路以及防范指南。
近期,多地卫监部门和医院也向患者发出提醒:切勿病急乱投医,警惕“医托”诈骗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024年5月,国家卫健委等14部门发布《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要严厉打击非法回收药品、“医托”“号贩子”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大打击整治“医托”力度,一些地方通过采取“联防共治”措施,辖区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三方共同防范,打击“医托”行为。
记者从多家医院了解到,一些医院也会在候诊区、诊室等处张贴宣传海报,播放宣传视频,以及邀请公安机关或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防范鉴别“医托”的公益知识培训。
邓勇认为,医院还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患者和家属发现“医托”行为及时向医院举报,并对举报和处理流程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推动医院建立健全‘医托’防范制度和举报机制,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的协作,必要时发挥示范案例的作用,共同打击‘医托’行为,保障医疗秩序的正常运转。”邓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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