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决策部署,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和独立性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保持与国际职业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注协吸收借鉴国际职业道德守则的最新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和实践情况,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了突出独立性要求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该部分内容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以提升其权威性和强制力。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将独立性要求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独立性是鉴证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为强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性,并提高独立性要求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专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明确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这一事实。二是明确应当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实体范围,并进一步就评价实体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引。
三、强化了收费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二是针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的问题强化了要求。三是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公开披露收费相关信息。
四、强化了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二是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三是针对评价非鉴证服务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强化了规定,并针对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强化了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中注协将认真分析、吸纳各方反馈意见,对文本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相关论证、审议、批准程序后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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