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
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畅通举报渠道,并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内部举报人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五、经查证属实,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内部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属于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危害程度大、社会影响广的,或避免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协助查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内部举报人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九、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
十一、企业应当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内部人员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企业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可视情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人员和相关知情人举报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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