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保安值夜班时
打赤膊只穿内裤
结果被总经理等一行人撞个正着
第二天,
公司以其屡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
将其开除!
员工委屈:没有相关规定啊!
公司:当然有!你不知道是你的问题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事件回顾
杨某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入职广东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015 年 5 月 14 日 22 时左右,杨某在上班时间赤身裸体只穿内裤在门卫室值班,给公司总经理等人开门。
第二天,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已多次受到公司的警告,再次违反公司的《保安管理制度》规定:" 工作期间不注意个人及公司形象赤身裸体,给公司形象及名誉带来损害的,公司可给予开除出厂 ",因此对其作出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杨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晓《保安管理制度》,公司是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42000 元。
仲裁委判决,公司应支付杨某赔偿金 39200 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
员工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
系违法解除
一审
在审理中,公司提供辞退处罚通知、辞退处罚通知公告照片、员工违纪犯规处罚单、3 个证人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保安管理制度予以证明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由于处罚通知没有杨某签名或签收,公司也不能提供张贴照片的原始载体或其它证据佐证张贴时间是 2015 年 5 月 15 日,因此本院不予采信;
公司提供的员工违纪犯规处罚单是公司之前对杨某的处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公司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均不知道公司解除与杨某劳动关系时的情况,均为事后得知,本院不予采信;
公司提供的保安管理制度的制定时间是 2014 年 1 月 5 日,迟于杨某的入职时间,且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保安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本院对保安管理制度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定公司无故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杨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没有起诉,视为服裁,公司应支付杨某赔偿金 39200 元(2800 元 ×7 个月 ×200%)。
公司仍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
法院认为,公司虽提供了此前对杨某进行处分的《员工违纪/犯规处罚单》以证明杨某知晓该制度,但此处罚单均是依据《奖惩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并未出现过《保安管理制度》的字样。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安管理制度》是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员工公示、告知。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公司请求无需支付赔偿金 39200 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社长有话说
尽管杨某最终赢得官司,
获得经济补偿,
但穿着得体是基本的职场礼仪!
小则影响个人形象,
重则影响企业形象。
悦己也别忘了悦人 ~
@用人单位
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
应经过民主制定程序,
并确保每位员工知晓!
本期封面: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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