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财税层面而言,20世纪40年代,中共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与沦陷区、国民党统治区实际上是“不同的国家形态,互以敌国态度对立”,而中共根据地所征收的出入境税“基本上是关税性质”。既然实质上征收关税、实行进出口管理,就难免存在走私现象,即违反法规运输、携带货物进出根据地边境的行为,进而产生缉私问题。
关于这一时期的走私与缉私,既有研究多集中于国统区和沦陷区。一些有关山东抗日根据地粮食斗争和山东解放区海关的论文提到了缉私,还有学者指出了战时华北地区中共根据地的走私与实行对外贸易统制之间的关联,但这些成果均未对缉私问题详加探讨。有文章考察了全民族抗战期间战时贸易体制下华北根据地缉私制度和策略的演进,还有文章初步还原了山东根据地缉私的组织建设、重点举措等情况,但这些成果在挖掘历史复杂性方面尚有很大空间。因此,本文拟首先回答山东根据地走私与缉私的主体、方式和原因等基本问题,进而考察其发动群众缉私的手段,分析缉私过程中的偏差与调适,借此一窥战时中共何以动员群众,又如何处理长远的革命利益与现实的群众需要之间的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共的话语中存在内地与边沿两类缉私,二者分属两个领导系统,前者指“内地各项产销税、屠宰税、私酒等走私偷税的缉私与检查工作”,更接近于处置偷税漏税,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另有一种中共欢迎的“走私”,指敌占区群众躲避监管,向根据地输送必需品,以及中共打破封锁,向敌方输出剩余产品并换回资金和物资。这类行为被中共称作“走敌人的私”“对敌走私”等,与本文中被视作“问题”的走私并非一回事,亦不予讨论。关于起止时间,当时在山东从事经济领导工作的薛暮桥曾指出,“山东根据地的贸易工作自一九四〇年开始”,故本文将1940年作为考察的起点。而缉私现象及其背后的种种逻辑在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并无明显区别,因此本文拟打通两个历史阶段,一并予以讨论。
八路军胶东军区机关旧址纪念馆的塑像
群众走私与群众缉私
20世纪40年代,山东根据地走私的行为主体包括党政军干部和群众两大类。机关、部队的走私最易引起中共警惕,例如胶东区行政公署曾在1943年初点名批评若干参与或包庇走私的机关;1946年,该区“部队、机关生产人员走私仍严重存在”。不过,此类情形“不能认为普遍”。从税务机关的报告看,山东根据地最主要的走私群体是农民、船员和中小商贩,总体上是“群众性的走私”。
群众走私的严重程度因时因地而异,敌对势力的扩张或灾荒等因素都可能促使某地走私“由个别而变为群众性的”。山东根据地在判定走私行为时,往往会先在根据地边沿区划定“随地区之扩大缩小而变迁”的封锁带(又称“检查带”),其纵深一般“10里到20里”;征收机关常设在中线,“进口货逾过内线不完税者和出口货走出中线的单位之外,均为走私”。除了封锁带的限制,山东根据地还规定了专门的贸易线路,“走旁的路”也会被视为走私,因而陆地走私的大致路线和区域集中在大城市周边的交通要道附近,比如青岛周边很多县“走私偷税的较多”;而在烟台周边,由于因工作需要而频频出入城乡的部门太多、管理混乱,机关与部队“违犯政策的地方就更多了”。至于海路,抗战时期,因为日方严密封锁,大反攻之前中共在山东稳定占据的港口也不多,所以海上走私尚少。而随着解放区迅速扩大,山东根据地利用烟台、威海等港口与东北乃至香港、朝鲜等地发展贸易。这些航线恰是商人、渔民的走私线,海上贸易发达的胶东也因此成为山东根据地走私最为严重的地区。
群众走私的方式五花八门、难以穷举,但总有些“一犯再犯,一用再用”的花样,例如利用妇女与小孩,因为这两个群体比较容易让缉私者放松戒备,妇女还拥有性别“优势”,可以“用兜肚带粮食,装成怀孕”,或者“将鸡用面袋装好,上面戴上小帽子,抱在怀里假装小孩”。抗战结束后,海关与海关性质的边沿缉私所站在山东根据地各地陆续建立。对于货物的核验、征税、放行,根据地也逐步出台了正规手续。随着各类文书、票据的引入和标准化,“刻假验讫戳子,改填税票、报单”成为群众走私常见手段。至于走私的物品,出口方面主要是粮食、花生等农副产品,进口方面则主要是布料、煤油等工业制成品,以及化妆品等当时的奢侈品。
20世纪40年代,山东根据地一直同沦陷区或国统区进行激烈的经济斗争。泛滥的群众走私一方面造成粮食等重要物资流失甚至资敌,另一方面导致敌占区物资侵入根据地市场,扰乱经济秩序。于是,缉私成为山东根据地经济斗争的“集中表现”。除了防止必需品外流和非必需品侵入,缉私工作还有利于封锁敌占区,造成其物资困难。另外,进出口税是山东根据地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这让缉私成为“税收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山东根据地的缉私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抗战时期,一些地区的工商局建立了新型经济武装——缉私队,其成员“大都是身经百战负伤未能归队的八路军战士”。抗战胜利后,这类缉私队大多隶属海关,并继续保持着严格的选拔标准,比如“政治上无问题,高小毕业以上”。由于群众走私形式多样,缉私部门只好对症下药,“以伪装对伪装”“以组织对组织”“以武装对武装”,比如缉私队员大多是男性,不便对妇女搜身,那就“设女自卫团检查女人”。如果某地走私问题特别严重,该地党政机关往往“结合镇压政策”,枪毙若干首恶之徒,以求敲山震虎之效。对于机关、部队人员走私,相关部门主要是“向其领导提供意见,使各部门首长注意,加强生产人员的教育”。
山东根据地对缉私队的素质要求事实上难以完全满足。直到1948年,个别边沿缉私队仍被批评“无组织无领导”“在群众中无威信”。更重要的是,缉私人员数量有限,当某地的群众走私相对比较普遍时,他们难免力有不逮。对此,山东根据地领导人提出,加强缉私工作“决不是少数的财政贸易人员所能完成的”,“只有伟大的群众力量,才能塞住经济上的漏洞”。抗战时期,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提出,对于缉私,“人人都有报告政府的义务和权力”。内战全面爆发后,山东省工商总局强调,对敌经济封锁“应以发动群众性的缉私运动为主”。直到1949年春,“积极发动群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缉私运动”仍为边沿缉私工作的重点。当然,普通群众承担检举义务,不代表根据地内任何人都获得了缉私权。有权没收货物的是各机关、部队、民众团体、民兵、游击小组,而处置查获物品的权力则被限定到税务机关手中。粮食、法币、伪钞等性质特殊的货物还需上交金融、公安等机关进一步处置。
正如前文所述,山东根据地走私的主体是群众,故而群众缉私与群众走私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向税务机关密报走私情况是群众参与缉私的重要方式,但将一名普通群众发展为密报员绝非易事。许多群众担心得罪他人、招致报复,尤其不愿报告本村的走私情况;就算报告也不及时,而且事后甚至不愿接受奖励,以免被同村居民发现密报者是自己。一些边沿区“连土地也分不下去”,“群众走私不以为是耻辱,倒以为是光荣,是本能”。这种情况下想要发动群众缉私,显然脱离实际。群众缉私的受挫使得一些地方干部误以为“边缘特务多,群众不可靠”,甚至觉得“收税与发动群众是对立的”。还有一些干部觉得,既然群众发动不起来,那就干脆不依靠群众,偏重武装缉私即可。这些认识上的偏差无疑会使群众同缉私工作更加疏远。
山东根据地发动群众缉私时之所以面临不小的困难,与对手方的举措不无关联。无论日伪还是国民党,均在经济斗争中采用人为加大物价差距的方式,诱使根据地群众向其输送物资。这在粮食斗争上体现得尤其明显。1942年,日伪将沦陷区粮价抬高一倍以上,根据地群众果然“多为利诱”,纷纷向沦陷区走私贩粮。1946年,国民党政府亦利用高价收买方式“掠夺”解放区粮食。1948年年中之前,山东根据地基本以农村为主,敌对区域则以城市为主。欲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双方都须仰赖对方的产品。前述根据地走私主要物品的种类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此外,山东根据地的出入境税收管理也存在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薛暮桥曾于1945年总结说:“过去有些地区税目太多,税率太高,手续麻烦,禁出禁入种类繁多,以致正常贸易很难进行,商人竞相走私。”
进一步说,山东根据地的走私现象与中共实行对外贸易统制有关。华北根据地、解放区的总体贸易策略,无论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都是实行对外贸易统制、对内贸易自由。统制外贸的目的在于集中力量,助力以贸易战等形式开展的经济斗争,因而在中共财经政策的逻辑中有着充分的正当性。20世纪40年代的山东根据地也不例外。1940年12月,山东在新通过的《贸易暂行条例》总则中规定,“对外实行统制贸易”,“有计划的输出剩余生产品”。党报社论号召“成立输出合作社,统制一切出口货物”,“逐渐达到以货易货的目的”,强调“如果敌人严禁对我输出,我们就禁止对敌一切的输出”。
统制对外贸易的初衷自然是好的,但在实践中容易“只知机械规定入者不出,出者不入”,形成“狭隘的闭门主义孤立主义”,使得群众自发地以走私的形式获得生活必需品,避免土产贬值。1943年秋,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将政策调整为“掌握重要输出物资,组织输出,吸收外汇,或者换回我们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并再度“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管理、内地贸易自由的原则”。这一转变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已经形成的政策和思想倾向却非一时可以纠正,山东多地仍然存在对进出口贸易的过度限制,致使群众利益受损,走私难以消除。
过度统制容易导致过度封锁,过于严格的出入境政策又会影响根据地内外必要的物资往来,使得群众为了自身的现实需要而走私。对此,胶东区财委会曾有总结:“对敌经济斗争,我们只是偏重于封锁,封锁的计划、方式也非常的机械主观,单纯的着重于经济,政治内容很少。并只限于消极的应付。在单纯的封锁工作上,又脱离了群众,与群众的利益矛盾,实际上是封锁了自己。并发生了大量的走私……”接下来,由于群众走私严重危害经济斗争大局,缉私措施进一步收紧,由此形成了群众走私与群众缉私相互叠加的复杂局面。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当时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且遭遇战争带来的巨大物资压力,加之城乡分隔、对立,很难在统制对外贸易与保证经济交流之间取得平衡。总而言之,山东根据地的群众缉私面临重大挑战。
双管齐下的动员
对外贸易统制与根据地内外物资交流需要之间的矛盾增加了发动群众缉私的难度,但山东根据地努力战胜艰难险阻,既以提成等物质激励方式给群众以实惠,更从思想层面对群众进行教育,通过双管齐下的动员,使其自觉成为缉私队伍的一员。
为了让群众从潜在的走私者转变为自觉的缉私者,山东根据地的干部们尽可能消除走私的诱因。在第一线负责缉私工作的工商部门指出,有利可图是群众铤而走险的基本原因。若要从根源上防治走私,就要让群众能够合法、方便地从事进出口贸易,保障其应得利润,从而使群众觉得走私得不偿失。为此,根据地上下着手调整不合理的出入境税收政策。1945年3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要求省内游击区降低过境货物税率,“以免大量走私”。1947年上半年,胶东工商部门“从估价上照顾了商人利润”,“使他们感到再走私受处罚是不合算的,不如趁早上了税”。
由于密报是群众参与缉私的主要方式,调动、保障密报员的积极性成为发动群众的重点。为此,山东各地工商机关加强对密报员的指导,并以实际行动让密报员对他们最在意的两大问题——安全和报酬感到放心。海关等部门经常下乡检查工作,有的密报员“起初不起劲,以后经过几次的教育与布置,给他一定的任务,他的情绪非常的高,并能经常报告一些情况”。密报工作首重保密,有经验的工商机关在联络密报员时会通过村干部传递信息,而非直接前往密报员家中。工商机关还力求避免密报员之间直接联系,以免其在奖励问题上互相攀比、闹意见。除了解除密报员关于保密的顾虑,更要以提成的方式调动其积极性,也就是将缉私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密报员。胶东区1946年一度规定:因密报而破获的走私案件,如果由税务机关查缉,则所有奖金“全数提发密报人员”,“如系民兵应与密报人员平分之”。为了让密报员确信可以领到提成,税务机关在个别谈话时会让密报员填表记名,并答应由领导机关暗中记功,保证奖励的公平性。
提成的动员效果立竿见影,甚至有财经干部称赞它是“启发群众缉私积极性的一大法宝”。1942年,胶东“提奖10%归缉私人员”,在日伪利诱下一度泛滥的粮食走私问题迅速得到改善。1946年上半年,景芝工商事务所拿出9万余元给民兵、群众提成,极大提升了自己的缉私成效。烟台工商局1948年的一份报告也证实,提成的提高“掀起了群众性的缉私热情”。然而,过度依靠提成容易引发所谓“经济观点”,即单纯为了提成而缉私。被“经济观点”驱动的干部群众,但凡看不到直接利益,就对缉私工作放任不管,甚至多有贪墨。
为充分发挥提成的正面效果并避免其副作用,山东根据地不断调整相关规定。抗战期间,党政军机关和群众一样,在缉私后有权获得提成。不过,1941年9月修订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对二者作了区别和限制,机关的提成比例和最高额度都少于群众。在这一原则下,若牵涉粮食等重点物资,或有短期内加紧经济斗争的需要,山东各地也会暂时提高机关的提成标准以示鼓励。抗战胜利后的过渡时期,胶东区一度规定,工商机关的缉私“应视为完成工作任务,不予提成奖励”。然而内战很快爆发,局势再度严峻,有关部门恢复并细化了有区分、有限额的提成方式,并进一步把机关划为两类,一类是以缉私为本职工作的工商税务机关,另一类是部队等其他机关,前者的提成比例在各群体中始终都是最低的。
相关税收、缉私条例中提成规定的演变表明,山东根据地既高度重视物质激励,又十分注意防止缉私队伍尤其是专职缉私的税务机关腐化变质。从总的趋势看,山东根据地将提成资源逐步向群众倾斜,最终取消了机关的提成。1948年初,山东财经工作负责部门先是批评胶东区的缉私工作“没有采用将大部没收或罚款作为缉私群众的奖励,而税务人员及机关干部却又明确的规定了提奖办法”,不久后又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了税务干部及其他脱产工作人员的提成资格。这一规定对发动群众缉私“起了一个最显著的成绩”,充分彰显了物质激励的效果,甚至有走私者因此转变为缉私者。例如某商贩反映,“缉私的利钱比走私大”,“一次提成十几万元”,“今后再缉私不走私了”。但另一方面,各机关尤其是工商系统以外的机关难免积极性有所降低,出现了乱没收、乱处理甚至掩护走私的现象。不过,山东根据地财经领导人并未因此而有所动摇,即便有基层干部反映实际困难,希望保留低额度缉私提成,相关领导依然表示,“决不能迁就这些不正确的要求”,“无须再行呈请”。
物质激励是发动群众缉私的必要条件,却不能保证群众不再走私。山东根据地进而通过推动互相监督等方式,让群众认识到走私的严重后果,成为自觉的缉私者。1945年7月,东海专署提出,可以“不用千篇一律的检查”,而是由出入境商人“自己选出负责人,互相监督”,“一人走私全体负责,如行包庇全体应受处分”。1948年,西海工商局也在走私严重地区推行了划定小组互相监督的办法。
山东根据地缉私动员的独到之处在于并非仅从激励或监督一方面入手,而是双管齐下,力求在缉私工作中形成一种群众路线,让群众体会到自身利益和党的利益一致,不再完全陷于个人利益。
与其他群众运动相类似,为了在动员缉私时贯彻群众路线,有关部门积极寻找典型模范,继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同时开展政策教育。1946年5月,胶东行署主任曹漫之说:“应向干部与群众提出,按照政府布置管理粮食物资,加强缉私,对保卫和平,保护人民福利,减少内战成分上,有很大作用。这样可使群众认识,这是为了其自身的长远利益;过去有的走私,是会帮助国民党制〈造〉内战的罪恶;也可以增加对国民党的仇恨,而将走私分子孤立起来。”不仅是胶东地区,整个山东根据地在动员缉私时都十分重视教育群众,强调缉私符合群众利益。1946年11月,山东省工商总局指出,“在组织教育鼓励群众缉私当中,除利用缉私提奖、名誉表扬外,重点应放在保护解放区人民自己利益、争取自卫战争胜利的政治教育方面”。
随着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运动在解放区广泛开展,山东各地党政机关将群众缉私与土改等中心工作相结合,取得了良好效果。胶东的南海工商机关与当地党委合作,将缉私教育贯彻到土改运动中,“村子开大会进行走私是资敌的政治教育后,群众除坦白过去走私外,并宣誓不再走私”。威海工商局则“以冬学为主进行教育,通过群众会议诉苦,启发自觉缉私,加强反蒋仇恨心”。龙口海关也在长期的缉私实践中得出经验:若能结合“反蒋诉苦立功运动”,在群众对蒋介石集团的仇恨情绪高涨时,“以趁热打铁的方式将缉私与反走私工作布置下去,说明走私与敌我有利无利的对比,群众在恨蒋的基础上一般是容易接受的”。学界已有成果表明,中共在土改中运用诉苦等动员技术,有效地将农民受到剥削、压迫的客观现实转化为农民对中共的爱戴与对国民党的痛恨,并进一步形塑了农民的阶级意识和国家认同。正是通过将缉私带入这个转变过程,中共在潜移默化之中将长远的革命利益与现实的群众需要联系起来,大幅消解了二者之间的张力。
天福山起义纪念馆陈列的山东省胶东根据地发行的北海币
处理中的偏差与调适
山东根据地双管齐下的群众缉私动员起到了相当好的效果,在某些地区和时期,群众团体的缉私次数或缉私总值甚至可以超过税务机关。密报员的贡献同样显著。以胶东地区为例,1946年,“由于密报人员的报告,沿海船只走私大为减少”;1947年,“南海组织密报员打入走私里侦察情况,曾缉获一个较大的走私案件”。当然,群众缉私和群众走私在山东根据地长期共存,二者的此消彼长往往因时因地而异,相关政策更要根据实施效果不断调适。
整体来看,在20世纪40年代山东根据地的缉私工作中,“左”的问题相对突出。昌潍掖工商局曾开展自我批评,认为在处理走私案件时“掌握政策摇摆不定,非左即右,在思想指导上是宁左不右,宁失于严不失于宽”。处理缉私问题过于严格的主要表现是乱没收、乱处罚。1945年5月,薛暮桥在全省工商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这一现象“各地都很严重,未能及时纠正,引起人民怨恨”。乱没收、乱处罚比较严重时,常把远算不上走私的行为视作走私,甚至出现了缉私人员滥用暴力的情况。
缉私之所以过火,主要不在于政策本身。无论如何加强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意志和纪律,由于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基层缉私者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都必然有一定的自主权,这就为前述“经济观点”留下了空间。而在很多时候,经济斗争的现实需要又为“左”的倾向提供了动力。恰如学者所言:“‘左’固然屡屡带来问题,需要打开局面时,往往又成为难以抑制的冲动。”例如抗战时期,山东的粮食斗争白热化时,缉私手段常常趋于激进。清河区曾在一段时间内规定,凡无许可证运粮出境者,“概以走私论,不论数量多少,概予没收归公”。1943年的滨海区也为了防止日伪掠夺粮食而规定第四季度“凡内地粮食不论任何地区一律禁止出境”。这类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有利于保护根据地物资,但它难免会影响必要的跨区贸易活动和边沿区群众利益。
中共高度重视团结根据地内外群众,努力纠正缉私中的过火倾向。即使在抗战最困难的1942年,山东分局仍强调在缉私时必须“防止过左倾向的发生”。山东根据地的缉私政策包含两个要点:一是教育为主;二是区别对待。这里的教育对象主要是被抓获的走私者,“教育为主”的潜台词是宽大处置,即用说理而非惩罚的方式帮助走私者改邪归正。薛暮桥在总结抗战时期的缉私政策时指出:“如果没收处罚而不进行教育,将使他们对我怀恨,甚至鼓励他们走私。如能好好教育,使他明白认识政府征税缉私还是为着抗战,为着人民利益,他们便能改过,甚至帮助我们缉私。”1946年末,山东省工商总局重申这个道理,指出:“我们处理没收处罚的案件时,必须说明道理,获得群众的同情,使被没收处罚的商人口服心服,达到以教育为主消灭走私的目的,走私决非单纯依靠没收处罚所能消灭的。”直至山东全境解放前夕,一些海关部门依然不忘强调,在缉私过程中,“无论通过什么方式都是为了达到教育改造为目的”。所谓“区别对待”,指的是根据走私者身份和走私情节不同进行灵活处理。阶级是区分走私者身份的主要标准,在有关部门看来,只有“以不同的阶级出身确定不同的处理方法,才能达到目的”。具体而言,“对贫雇农注意教育”,“在经济上从轻处理之”;“对富农(中上层商人在内)经济方面与政治方面严格处理,但应注意政治上揭发与打击”。其他情节,如走私货物数量多寡、是否禁止出入口,走私者是否初犯、是否知法犯法、有无为敌人刺探情报等恶劣动机等,也会对缉私的具体处理方式产生影响。
即便对于确需从严处罚的走私者,山东根据地的处理也并非简单粗暴的罚款,而是有着教育改造的特征。工商机关常让这些走私者“在群众面前坦白反省”,效果十分显著,许多走私者“最怕这一点”。例如1948年8月,威海海关发现一条商船走私黄烟后,暂时取消了该船所属合作社的报关权,并要求走私船员在全体村民面前公开反省。走私船员表示万分对不起向他耐心讲解税收政策的海关同志,其他围观船员也深感个人名誉要紧,表示最怕全村群众质问。1949年3月,双岛民意社因走私被威海海关取消报关权,但该社转托别的商号代报,一时间竟然未受影响。威海海关和上级沟通后进一步规定,以后任何机构不得代双岛民意社报关,并限制了该社的经营范围。由于利润受损,社员对带头走私的干部意见很大,该社不得不主动向海关申请恢复报关权。威海海关抓住这一机会,要求社干部召开会议、反省错误,“然后再向群众进行反省使全村群众认识错误的本质”,最后再由群众团体作保。这样,不仅教育了走私者,而且“使群众深刻的认识了社方之错误,并体会海关处理之宽大”。当然,以上两个威海海关的例子仍然属于从严处理之列,因为取消报关权并在群众面前检讨实质上已经是经济层面以外的政治处罚了。对于绝大多数参与走私的普通民众,工商部门还是将其视为“贫苦的无产阶级”,“一般采取宽大教育发还或轻微处罚”。海关方面有不少统计数字可以证明这一点。
“教育为主”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固然有效,但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另一种偏差,即处置过于宽松的所谓右倾问题。前已述及,昌潍掖工商局曾在1946年自我批评“宁失于严不失于宽”;但在1948年,和该局同属胶东区的石岛进出口局却在总结中表示,自己的缉私工作“在‘宁宽勿妄’的口号下,对没收政策的掌握上又过分放宽尺度,而发展了右的倾向”。有时候,“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会演化为对贫困群体的“特殊优待”。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些税务人员认为,“冒着危险从敌占区贩点烟酒来卖,一下子没收了,太不人道”。他们不仅放过了走私者,还把税收缉私看成一种“剥削”。另有一些类似的看法,比如“走私的大多数是农民,让他们走些私,赚些钱没有什么”,或者觉得零星走私是解决灾荒的唯一办法,无可厚非。
过于宽松的倾向主要源于基层缉私者的身份和情感。从阶级成分来看,他们与走私者一样,大多是贫苦农民,缉私过程中难免有各种朴素的人情考虑。有关部门也指出:“我们在具体掌握处理走私问题的时候,贫是可以减轻处分的一个条件。”然而,“不能因为贫,就可以不执行政策”,而应该“准确适当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按章办事”。那些无原则偏袒群众的思想被总结为“单纯仁政观点”,受到严肃批评。例如渤海区行政公署1947年1月强调,“忽视经济上的整体利益”是不能容许的。
从整个山东根据地来看,一如群众走私和群众缉私并存,缉私实践中的“左”与右在大多数时候也是并存的。两种“并存”的根源亦有相似之处。在战争这一大前提下,中共自然高度重视对根据地内各项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配。这是为了取得战争的最终胜利,与群众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然而政策落实的过程总是伴随着种种复杂因素,难免影响到群众的眼前利益。于是,产生了“群众观念和战争观念统一问题”。前述山东根据地在缉私过程中既要纠正过火又要防止过宽的种种文本和举措,说明中共始终力求做到两全。两种倾向间的调适,恰是中共政策运行中的弹性之所在。
结语
关于20世纪40年代山东根据地缉私的效果,笔者目前掌握的史料还不够充分、系统,很难展开定量研究。从解放战争时期山东若干外贸口岸的缉私数额及进出口贸易总额来看(见表1),前者在后者中的占比,各地方、各时期从0.03%到9.76%不等。这种差距可能来自“左”右之间的摇摆,更是革命战争时期千差万别且不断变化的现实条件所决定的。相比于1946年国民党政府海关缉私总额占进出口贸易额约0.58%的比例,中共在山东各地的缉私工作还是卓有成效的,让根据地避免了不小的损失,1948年上半年尤其如此。
当事人的评价与反思也很值得参考。从山东党政机关的一些总结报告看,甚至只要“部分的开展了群众的缉私运动”,就可以“使根据地的物资输出减少,打击了奢侈品的输入”。另一方面,由于中共有着重视自我批评的政治文化,税收工作“无显著进步,有些地区走私漏税还是很多”之类的批评也不少见。
表1 1946年至1948年山东根据地若干外贸口岸缉私效果统计表 单位:元(北海币)
此外,缉私还是一个攻守兼备的经济斗争手段,通过禁止己方物资输往敌区,便可达到封锁敌人的效果,因此敌对方面的评价同样很有参考价值。抗日战争时期,在青岛担任伪职的汉奸姚作宾曾表示,日军对中共根据地采取经济封锁,中共也“采用贸易管理,粮食统制等方策”封锁日方,在这种互相封锁的关系中,“乡村感受到的痛苦较少,而都市感受到的痛苦极大”。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莱芜县政府报告称,中共对国统区城市的经济封锁极为严密,国民党政府无法使乡村生产的粮食输入城市,“坐困愁城,危险殊甚”。这反证了中共缉私的成效。
总之,20世纪40年代山东根据地的缉私工作发挥了不小的正面作用。中共在缉私时面临着战争观念与群众观念、长期目标与短期利益等种种两难,并一直力求两全。山东根据地群众缉私的成功不仅源于物质激励和思想教育双管齐下,还得益于“诉苦”等权力技术。中共成功地在群众中构建了这样一种观念:缉私是维护根据地的利益,而根据地的利益就是群众自己的利益,因此缉私过程中的牺牲应当也可以忍受。长远的革命利益与现实的群众需要被勾连了起来,这种逻辑或许更能反映中共的特质,也更能解释其在战争年代的成功。
(本文首刊于《中共党史研究》2024年第3期,作者许俊拯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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